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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

2024-09-05 16:42:39

一、单位基本情况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是一家专业从事功能性聚酯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位于河南省长垣市蒲北防腐产业园区,占地300余亩,员工140余人,公司主营高收缩聚酯切片、片材级聚酯切片、注塑级聚酯切片以及差异化功能性聚酯切片。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现有年产12.75万吨纳米改性功能型聚酯强力丝项目一期工程(2条非连续化功能型聚酯切片生产线,产能为2×7500t/a)、二期工程(1条连续化功能型聚酯切片生产线,产能为60000t/a)。

全厂项目审批情况:漯河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于2013年11月编制了《长垣县源宏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75万吨纳米改性功能型聚酯强力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4年1月24日经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以豫环审[2014]44号批复;河南汇能阜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编制了《长垣县源宏包装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75万吨纳米改性功能型聚酯强力丝项目变更分析环境影响报告》,于2018年11月7日组织专家进行了技术函审并备案。公司于2018年11月10日对一期2×0.75万吨功能性聚酯切片项目进行了自主验收,2021年6月4日对二期工程6万t/a功能型聚酯切片项目进行了自主验收。现有项目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见表1.

1    全厂环保手续履行情况

类   别

现有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75万吨纳米改性功能型聚酯强力丝项目

河南源宏高分子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75万吨纳米改性功能型聚酯强力丝项目变更分析

建设地点

长垣市蒲北防腐蚀及新材料产业园

实际生产规模

年产12.75万吨功能型聚酯切片

环评批复

及时间

豫环审[2014]44号

2018.11.07通过专家审核并进行备案

排污许可证号码及有效期

91410728058773022B001V,2023-07-15至2028-07-14

竣工验收

及时间

2018.11一期自主验收,2021.06二期自主验收

实际建设情况

建设完成并正常生产

二、监测点位示意图

图1     监测点位示意图

三、监测指标

监测

类别

排放口编号/监测点位名称

监测内容

监测指标

 

 

 

 

有组织废气

DA001

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氧含量

颗粒物、SO2、NOx、挥发性有机物、乙醛、氨、硫化氢

 

DA002

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

颗粒物

 

DA003

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氧含量

非颗粒物、SO2、NOx、挥发性有机物、乙醛、

 

DA004

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

颗粒物

 

DA005

 

颗粒物

无组织废气

厂界

温度,湿度,气压,

风速,风向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硫化氢

废水

DW001

流量、水温

pH值、COD、SS、氨氮、总有机碳、总磷、总氮、BOD5、乙醛、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雨水

DW003

水温、水流流速

pH值、COD、氨氮

噪声

厂界

等效声级、最大声级

等效声级、最大声级

四、执行标准及限值

监测类别

排放口名称

监测

点位

污染物

种类

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标准限值mg/Nm3

有组织

焚烧炉废气

排放口

DA001

颗粒物、SO2、NOx、乙醛、挥发性有机物、氨(氨气)、硫化氢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关于规范焚烧炉正常运行的环保管理意见》(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2020.5.1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颗粒物10

挥发性有机物60

乙醛20

SO220

NOx50

臭气浓度2000

氨20kg/h

硫化氢1.3kg/h

 

投料废气排放口1

DA002

颗粒物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

10

 

连续线导热油炉废气排放口

DA003

颗粒物、SO2、NOx、乙醛、挥发性有机物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河南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 2089—2021

颗粒物5

SO210

NOx30

挥发性有机物60

乙醛20

 

投料废气排放口2

DA004

颗粒物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

10

 

投料废气排放口3

DA005

颗粒物

 

 

无组织

/

上风向1个,下风向3个

颗粒物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

0.5

 

 

 

挥发性有机物

《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

2.0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1.5

 

 

 

硫化氢

 

0.06

废水

厂区污水

总排口

DW001

BOD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 间接排放标准、与污水处理厂签订收水协议限值

20 mg/L

 

 

 

氨氮

 

8 mg/L

 

 

 

pH

 

6-9

 

 

 

SS

 

70 mg/L

 

 

 

总磷

 

1.0 mg/L

 

 

 

总有机碳

 

20 mg/L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1.0 mg/L

 

 

 

COD

 

150 mg/L

 

 

 

乙醛

 

1.0 mg/L

 

 

 

总氮

 

40mg/L

雨水

雨水排放口

DW003

pH值、COD、氨氮

/

噪声

/

厂界

四周

连续等效A 声级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昼间60dB(A)、夜间50dB(A)

 

 

 

最大声级

 

频发60dB(A)偶发65dB(A)

五、监测频次

监测类别

排放口编号/监测点位名称

监测内容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废气

DA001

烟气流速,烟气温度,烟气含湿量,烟气量

颗粒物、SO2、NOx、挥发性有机物

自动监测

 

 

 

乙醛、氨(氨气)、硫化氢

1次/半年

 

DA002

 

颗粒物

1次/季度

 

DA003

 

颗粒物、SO2、NOx、挥发性有机物

自动监测

 

 

 

乙醛

1次/半年

 

DA004

 

颗粒物

1次/季度

 

DA005

 

颗粒物

1次/季度

 

厂界

温度,湿度,气压,风速,风向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1次/季度

 

 

 

氨、硫化氢

1次/半年

废水

DW001

流量、水温

pH值、COD、氨氮、总磷、总氮

自动监测

 

 

 

SS、总有机碳、BOD5、乙醛、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1次/半年

雨水

DW003

水温、水流

流速

pH值、COD、氨氮

1次/月

噪声

厂界

/

等效连续A 声级

1次/季度

自动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 6h。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六、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

1.废气样品的采集及保存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等标准要求进行。

应在生产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或根据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所规定的工况条件下测定。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在选定的测定位置上开设采样孔,采样孔的内径应不小于80mm,采样孔管长应不大于50m。对圆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互相垂直的直径线上。对矩形或方形烟道,采样孔应设在包括各测点在内的延长线上。

2.废水样品采集及保存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91.1-2019)、《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和废水部分)》等标准要求进行。

七、监测方法及监测仪器

监测

类别

监测

项目

监测标准

监测方法

监测仪器

采样方法及个数

废气

颗粒物

HJ1263-202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分析天平

固定污染源等时间间隔最少

3个;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最少4个

 

 

HJ 836-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修改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挥发性

有机物

HJ 38-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仪

 

 

 

HJ 604-2017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SO2

HJ 57-201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自动烟尘/烟气测试仪

 

 

NOx

HJ 693-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硫化氢

GB/T14678-1993

空气质量 硫化氢 甲硫醇 甲硫醚 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HJ 533-2009

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废水

pH值

HJ 1147-20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便携式pH计

 

 

悬浮物

GB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万分之一电子天平

混合采样 至少3个混合样

 

化学需氧量

HJ 828-201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COD消解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生化培养箱

 

 

总有机碳

HJ 501-2009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TOC分析仪

 

 

总氮

HJ 636-2012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36-2012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氨氮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总磷

HJ 671-201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乙醛

SL 748-2017

水质 丙烯醛、丙烯腈和乙醛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仪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HJ/T 83-2001

水质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离子色谱仪

 

雨水

pH

HJ 1147-20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电极法

便携式pH计

混合采样 至少3个混合样

 

氨氮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COD

HJ 828-201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滴定管

 

噪声

等效连续A 声级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多功能声级计

/

八、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监测方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监测活动,若存在相关标准规定不明确但又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活动,可编写《作业指导书》予以明确。

编制工作流程等相关技术规定,规定任务下达和实施,分析用仪器设备购买、验收、维护和维修,监测结果的审核签发、监测结果录入发布等工作的责任人和完成时限,确保监测各环节无缝衔接。设计记录表格,对监测过程的关键信息予以记录并存档。

定期对自行监测工作开展的时效性、自行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管理部门检查结论和公众对自行监测数据的反馈等情况进行评估,识别自行监测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管理部门执法监测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管理部门执法监测结果为准,作为判断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自动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的依据。

编制监测工作质量控制计划,选择与监测活动类型和工作量相适应的质控方法,包括使用标准物质、采用空白试验、平行样测定、加标回收率测定等,定期进行质控数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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